男人必看:罗冠军被指强奸,到社会性死亡,说说非婚性关系
文|庄志明律师
近日,全体网民吃了个大瓜,啃秋啃秋,这个瓜确实让网民啃得跌宕起伏。
据新闻:|女子梁颖发微博称遭强奸,不得已与对方恋爱,引发大量关注后,当事女子梁颖将微博清空。9月4日被指强奸的罗冠军告诉记者,对方律师已经联系自己,称希望和解,可以公开道歉、赔偿。这段时间生活受极大影响,自己“已经社会性死亡”,半年搬家3次工作换了3个,希望公检法加快速度尽快给自己一个“背书”。警方已展开调查。|
爆料女子的主帖虽说已经删了,可是俺有啊,8月30日笔者就说了,这事必成大热点,请看截图:
长图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到我微博上看
可见平时网络备存资料是件多么重要的工作,俺说它将成热点就成热点。
要成为热点话题,性和暴力是很重要的要素(还有贩卖焦虑)。梁颖的爆料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且触目惊心),不成为热点话题天理不容。读者你们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判断今后网络上发生的现象。
昨天罗冠军发长文再次声明,不存在强奸,一切都是自愿的,他们以前就是恋爱关系……
到底是梁颖说的符合事实,还是罗冠军符合事实,我不去评价。说实话,男女两个人在一起发生的不可描述之事,让局外人评价其实就是盲人摸象,好在警方介入了,这个事情我只相信警方,坚决相信警方。
但这个热点话题传播中,确实有很多的250(包括一些著名大V)都犯了久治不愈的正义婊病,第一时间就确信了梁颖的说法,疯狂传播,歇斯底里谴责罗冠军。250们,虽说警方最终结论还未出,但你们带节奏地地扩散单方信息,心里就没半点愧疚吗?不应该提前向罗冠军道个歉吗?
如果这个事最终警方论定系谣言,那梁颖固然是可恨的,罗冠军的行为就洁白无瑕吗?下面我会谈。
先说梁颖。
如果梁颖的长文系造谣,涉嫌违法犯罪是大概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梁颖的扰乱公共秩序很明显是存在的,也有人认为她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构成具体行为的观点或许有不同,但存在违法行为应该不是什么问题的。
梁颖的行为轻则涉嫌违法,重则还涉嫌犯罪。网友们普遍认为涉嫌诽谤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如果罗冠军不起诉的话,梁颖是不会被追究的。
常理分析,罗冠军大概率不会起诉,一来毕竟曾经“恩爱”过,二来罗冠军本来就想回归平静生活,又何苦通过诉讼再挑争端,干扰生活?虽说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权力介入,但梁罗之身份估计很难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
笔者认为,梁颖的行为更符合涉嫌这个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我国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别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梁颖的微博传播的广度、深度、力度看,这个罪名比较符合。
当然也有人说梁颖涉嫌寻衅滋事罪,说实话,有其他更准确罪名可以用,又何须用这个抽象的罪名呢。
还有人提出,梁颖涉嫌诬告陷害罪,笔者认为基本不靠谱。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虽说发在网上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也看到,但不属于“定向”告发,如果线下同时也向有关部门告发,另当别论。
上面说的是梁颖。
下面说罗冠军。
恐怕网民要说了,如果梁颖是造谣,罗冠军没强奸梁颖,还有啥可说的?
我来告诉你,越是没强奸,越是有说头。这里面学问大呢。
刚看到网上一个说法:“罗冠军说自己社会性死亡。从某种角度来说,我觉得是好事,这可以震慑整个男性群体,尤其是那些手里有点小权利,对身边女性有着阴暗想法的人。
任何一个稍微有点头脸的男人都会怕这个,当他们担心“每个女人都变成潜在的诬告犯”,出于自保,肯定会收敛自己的行为。哪怕是谈恋爱,对待亲密关系,也会更慎重。
这对女性整体是件好事。”
对这段话,我不完全赞同,但这段话说的倒是赤裸裸的实在。
罗冠军的这次风波说到位点就是因为他和梁颖之间没有结婚证,非婚关系下发生的性关系,被“指控”强奸了。他就没有一点错?婚姻内的性关系受法律保护,其他的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非婚性关系的风险。罗冠军风险意识不够,他是有错的。尝试风险时,必须有对冲风险的实力,这个自己细品。
正经夫妻外的性关系,涉嫌强奸的风险确实是有的,风险的存在对善良女性不是坏事。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这里的“违背意愿”“其他手段”“三不”有一定的笼统性,搞不好就涉嫌强奸了。当然了,我这里说的是“涉嫌”,最终定罪还得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所以,对男性来说避免“涉嫌”,最好的办法是避免非婚状态下的性关系,包括婚外情和恋爱期间(包括恋爱名义下)的性关系,如果不怕风险,那随便。
恐怕有人会和我抬杠:照你这么说,婚内都可能涉嫌强奸呢。别别别,知道你要和我抬杠,我文章早写好了一个老掉牙的问题:“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
不要走开,以下内容更精彩。
发生不可描述之事,即使做事之前是自愿的,相邀共欢,在欢娱行程中情况也会起变化,涉嫌强奸。我来说几个案例:
1、张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开好房后,张男要求滚地毯,李女不同意,要求上床,张男遂以暴力和李女发生了性关系。
2、张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开好房后,张男要求不带套,李女不同意,张男遂以暴力和李女发生了性关系。
3、张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开好房后,张男要求站姿,李女不同意,张男遂以暴力和李女发生了性关系。
4、张男和李女系炮友。某天开好房后,双方都同意带套,女子希望用杜蕾斯(避孕套牌子),而男子要用冈本(日本超薄避孕套),最终李男用冈本避孕套强行和李女发生性关系。
以上案例,李男都涉嫌构成强奸(真实案例也是有的)。
这说明,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不仅仅是同意发生性关系,还包括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方式、姿势等因素的同意。
这些就是非婚姻状态下性关系的法律风险。所以男人不要以为恋爱期间不玩白不玩,这想法错了,风险是存在的,至于发生还是不发生,那看对方心情。
还是婚姻保平安,幸福万年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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